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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方 式
中外合资经营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所占投资比例承担其企业债务和分享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在合资经营中,外方合营者所占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中外合作经营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的经济组织,按上访所定企业合同而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属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经济管理方式,结业清算方式,均在合作合同中规定。

外商独资经营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入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利润全部由独资企业承担、享受。

补偿贸易
  外商在信贷的基础上,向中方提供资金或机器、设备、技术及原材料,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企业一定数量的产品,以产品分期偿还外商投资;中方通过直接补偿或间接补偿的方式分期偿还外商投资,即以先期进口的设备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用外商约定购买的其他产品分期摊还设备价款和利息。

加工装配
  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配件,即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图样,经中方加工装配成产品交还外商返销,由中方收取工缴费,有时亦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可以作价或不作价,作价的,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