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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惠 政 策

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为24%,其中: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即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以下同义)。在上述期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营期限15年以上的港口、码头、经营开发性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企业,可成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下三类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C、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约40%如果是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土地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2、为鼓励高新尖项目落户我镇、属国内外大公司办的生产性大项目,其地价经镇政府批准,可给予优惠。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在缴付完土地款及其他费用(出让金、升值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土地复垦基金)即可由国土和房管部门发放房地产证。
  3、外商取得使用权的房地产可依法转让和抵押。
  4、外商可以按规定租用工业用地。

  三、产品销售 进一 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比例,具体按省规定执行。来料加工产品因故不能复出口部分的产品,经外经主管部门同意及补征进口环节税后可内销。

  四、粤港两地车
  1、工厂企业自用货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办:
    A、年工缴费结汇100万港元以上,并且月进出口货物60吨以上的末料加工企业;
    B、外商投资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年进出口货物100吨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2、粤港直通小车的申领,按企业实际投资在150万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合同期内可准予每户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境行驶牌照证。


投资优惠政策

  根担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外商在石龙投资可享受的进出口管理及关税伏惠政策

  一、关于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设备进口问题 1、从1996年1月1日起、来来加工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来料加工由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己由海关登记放行的,可办理手续变成免税进口,不再需要日后补支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外商投资(“三资”)项目设备进口问题 1、从1998年1月1日起,只要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已审批但尚未进口的设备,由市外经贸委出具“证明函”,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序号
商品名称
序号
商品名称
1
电视机
11
程控电话交换机
2
摄像机
12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3
录像机
13
电话机
4
放像机
14
无线寻呼机
5
音响设备
15
传真机
6
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
16
电子计算机
7
电冰箱
17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8
洗衣机
18
汽车
9
照相机
19
摩托车
10
复印机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97章所有税号
(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说明:对“成套设备”内含的本目录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则按规则第16类注四和第90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按其体列名分别录类。